《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重點條文解讀 (下)
十四、用留置措施取代以往的“兩規”措施(第22條、第43條)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實現兩規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了解一下留置權的基本情況。
1.留置的條件和對象:(1)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證據(3)不留置會影響辦案的。(4)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也可以采取留置。
2.留置的場所、審批、管理:目前是之前的兩規點。審批和管理相當的嚴格規范,全程錄音錄像,不夜審保證被調查人休息權。
3.留置的期限:3個月,可延長一次再3個月,理論上最長是6個月。
十五、監察機關調查中還可使用“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第23-30條)
如果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追捕歸案。為防止被調查人逃匿境外,經省級監委批準可以對其限制出境。
除了普通的查詢、調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緝、限制出境等一般權限外,監察機關還有“技術調查”的權限,技術調查措施主要是指通過通訊技術手段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包括電話監聽、電子監控、拍照錄像等獲取證據,隨著科技發展,技術調查手段也會不斷發展。
十六、有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權(第31條、第32條)
被調查人真誠悔過、積極配合、積極退贓、提供重要線索立功的,監察機關都可以在移送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但不是量刑建議權,是供檢察院向法院作出量刑建議之前作為參考意見之一。
十七、有線索接受移送權和管轄優先權(第34條)
其他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如果故意不移送線索的,可以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監察機關在辦案中還涉及其他單位管轄的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一般有優先管轄權,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十八、監察線索初步核實、立案等審批權限設置(第38、43條)
初核階段經核查組批準,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財產權利以外的調查措施收集證據,如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核查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檢查等。
初步核實后,需要監察立案的,立案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立案調查決定應向社會公開發布。
十九、明確留置期間折抵刑期(第44條)
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時,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十、監察機關行使處置權的方式(第45條)
1.對被調查人:
(1)非政務處分: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
(2)政務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對相關領導干部
問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處分等
3.對所在單位
監察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二十一、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對接(第47條)
1.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司法機關指控犯罪的證據,不用再進行轉化。
2.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實施調查權,對被調查人進行留置。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審查起訴,也可以依法不起訴。
3.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實踐中,鑒于監察調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較高,一般都是由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
二十二、如何對監察機關和人員進行監督防止“燈下黑”(第53條-55條)
1.由于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所以首先是黨委的領導和監督。
2.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監委工作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但監察委員會不用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僅是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跟檢察院、法院不同,根據《檢察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院、法院須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監務公開,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4.內部監督(設置干部監督室等)。
二十三、其他單位及個人不配合監察機關依法調查的法律責任(第62-64條)
1.有關單位不配合、不采納監察建議的。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理。
2.監察對象對舉報人、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報復陷害的,依法處理。
編輯:che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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