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月22日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實施辦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個體經營戶”修改為“個體工商戶”,“必須”修改為“應當”。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p>
(三)將第八條中的“煙農”修改為“煙葉種植者”,“經濟合同”修改為“煙葉收購合同”。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照煙葉實物標樣,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收購全部煙葉,不得提級提價或者壓級壓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煙葉收購標準實行監督管理。”
(五)刪去第十條第三款。
(六)刪去第十二條。
(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一款中的“省際間調劑”和第三款中的“或者變賣提貨單”,刪去第二款和第四款。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郵政部門”修改為“郵政企業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取締和打擊”修改為“查處”,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
(十)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一千公斤以下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并按照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擅自收購煙葉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p>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霉壞變質、假冒或者無注冊商標卷煙、雪茄煙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制品公開銷毀。”
(十三)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其中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筑市場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研究開發、采用建筑先進技術、設備、工藝和新型材料,推進建筑節能和科技進步?!?/p>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省外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保證其公平參與建筑活動?!?/p>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家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除外。”
(四)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將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五)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肢解”修改為“支解”。
(六)刪去第十二條第三項。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和招標方式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
(九)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以降低建設工程不可競爭費用為條件發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p>
(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其中的“3萬元”修改為“10萬元”。
三、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六條第四款。
(二)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修改為“省防汛指揮機構”。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因防洪搶險需要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由有關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對《湖北省合同監督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抵押物登記”修改為“抵押登記”。
(三)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提供者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五、對《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八條中的“衛生、國土資源”修改為“衛生健康、自然資源”。
(三)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四)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中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中止供水”修改為“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中止供水并事先通知用戶”;第四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第五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六、對《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消費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財產信息、消費記錄等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
“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
“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p>
(三)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應當與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開具本教育培訓機構的合法收費憑證?!?/p>
(四)在第二章“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物業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收取方式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p>
(五)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七、對《湖北省分洪區安全建設與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不準”修改為“禁止”。
(二)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基本建設管理”。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計劃、建設”修改為“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分洪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防洪規劃的要求,鼓勵和引導分洪區內的居民向分洪區外遷移?!?/p>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國家所有的避水樓、轉移安置房、車、船等安全設施,非分洪期間依法出租的,其收入應當用于維護保養國家所有的分洪安全設施;分洪期間由分洪區管理部門統一安排使用,租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p>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及時供應災民和防汛部隊以及其他救災人員。”
(七)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八)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分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助制度?!?/p>
(九)將第三十二條中的“行政監察機關”修改為“監察機關”。
八、對《湖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修改為“應當”。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省、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工商、公安等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其他相關部門”。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等,并滿足安全要求?!?/p>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制造計量器具,應當對制造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按照規定在計量器具或者其包裝物上用中文標注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p>
(五)刪去第九條。
(六)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二項中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及編號”和第三項中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對依法實施強制管理的進口計量器具,未取得國家頒發的型式批準證書的,不得進口、銷售。”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使用實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p>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其中的“社會公正計量行(站)以及”。
(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直接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能表、水表、燃氣表、流量計等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和投入使用。”
(十一)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制造、修理、銷售或者進口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銷售或者進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一的,沒收計量器具,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計量器具,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可并處相當于進口或者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十三)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十四)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但堂丹
上一篇:
下一篇:
強信心聚人心筑同心 省政協委員分組討論兩會報告
長江網1月24日訊1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洪山禮堂開幕,省人大代表步入會場。(記者苗劍 攝影報道)
湖北日報訊(記者王馨、張輝)湖北即將進入2021年省兩會時間,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1月22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
咸寧網訊?通訊員李偲報道:近日,由長江教育研究院聯合《新班主任》編輯部、《湖北教育》編輯部、愛立方培訓學校共同主辦的第...
舉辦此次展演,旨在弘揚荊楚優秀傳統文化,展示湖北非遺表演藝術獨特魅力,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關注和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咸寧網訊通訊員張遠杰、楊家茂報道:近日,通山縣實驗小學文體藝術火爆,高高的舞臺上,蹦蹦跳跳的學生們如同快樂的小精靈,乒...
咸寧網訊?通訊員?朱潔:為持續打造放心消費環境, 9月21日,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在武漢對2019年認定的全省70家“湖北省消費...
9月14日,第五屆湖北省“楚慧杯”網絡空間安全實踐能力競賽啟動儀式在湖北大學舉行。據介紹,湖北省網絡空間安全實踐能力競賽...
咸寧網訊記者焦姣、通訊員余茹報道:為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鼓勵更多男教師投身鄉村學校從事教育事業, 10日上午, “湖北省盛...
咸寧網訊記者陳希子、通訊員孔維雅報道:日前, ,由共青團湖北省委、省學聯組織開展的2019年度湖北省“大學生自強之星”推報活...
咸寧網訊通訊員劉騉報道:為學習貫徹《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推進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法治化, 8月12日,赤壁市教育局...